在现代风险社会中,新业态从业者的工伤保障问题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治理中亟须解决的难题,这既关乎劳动者保护,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日益复杂的职业结构和职业风险形势下,作为以化解社会风险为目标的治理工具,工伤保险必须与时代发展相适应、与化解风险需要相契合、与劳动者需求相匹配;既要突破瓶颈,又要理性发展;既要有顶层设计和长远规划,又需要科学传承和创新。
建立和完善新业态从业者工伤保险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职业结构和就业方式的变化带来了职业风险的变化。传统的职业风险依然存在,新的职业风险不断产生,包括新业态在内的非正规就业者已成为职业伤害侵袭的新群体。这是社会风险扩张的必然结果,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提出了挑战,也提供了发展空间。
随着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和2035年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推进,工伤保险在保障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历史及实践表明,在工伤无保障的情况下,劳动者因工伤和职业病致贫的现象普遍存在;在现代社会中,工伤保险有效化解了因工作伤害带来的收入中断或收入损失风险,保障了劳动者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指出:“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迄今为止针对包括新业态在内的非正规就业者工伤保险问题最明确的规定。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新业态从业者工伤保险应有更高层次的设计和更长远的规划,这不但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权益和社会保险政策目标的实现,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新业态工伤保险顶层设计和长远规划具有现实必要性
科学的顶层设计和长远规划是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就目前的实践看,包括人社部于2022年7月组织实施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试点及各地自行探索的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工伤保险,都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为解决此类劳动者的工伤保障问题提供了经验。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要求,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的社会治理功能,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进行顶层设计与全局规划。“十四五”规划已经明确了工伤保险要覆盖全体职业劳动者的目标,这就要统筹协调各类劳动者工伤保险的宏观规划和微观构建,为制度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而从各地的探索看,从经办主体到覆盖人群、从保障内容到待遇水平、从基金筹集到待遇提供等做法各异,无法为不同劳动者提供相对公平的工伤保障,也为更高层次的制度统筹埋下了高昂的成本隐患。因此,应从顶层设计和长远规划的高度审视新业态职业者工伤保障问题;应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将各类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政策合理化,完善制度各功能板块与制度技术环节,实现制度健康、高效和可持续发展。这是完善包括新业态从业者在内的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工伤保险的必然选择,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健康发展、降低制度成本的必然选择。
借鉴国外经验是我国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改革发展的重要参考。然而,作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军者,我国劳动力规模之庞大、结构之复杂、用工方式之多样,是世界其他各国无法比拟的。科学、合理地解决各类劳动者的工伤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到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完善、社会保障的公平正义,也是对世界工伤保险发展的巨大贡献。
建立完善新业态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新业态从业者工伤保障问题的根源是制度而非技术。建立完善新业态从业者工伤保险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必须坚持社会保险的基本方向。社会保障天然追求公平,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主要险种之一,对劳动者、企业和社会都是不可或缺的保护。对于劳动者而言,工伤保险可以保护其获得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伤保障的权益;对于企业而言,工伤保险是其重要的风险转移机制,可以减少企业因职业风险带来的工伤赔偿,降低企业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力流失,避免企业因伤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毁和生产率降低,降低工伤赔偿纠纷而带来的行政成本增加,避免因劳动者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企业形象受损,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等;对于社会而言,工伤保险可以协调劳资关系,避免因劳动者工伤或职业病产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此外,新业态从业者的工伤保险必须坚持社会保险基本方向还取决于职业风险的系统性和工伤保险的公共性。职业风险的系统性决定了只有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才能较好应对风险,工伤保险的公共性决定了不能依靠市场力量,必须采用社会化手段为所有劳动者提供基本均等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与工伤保障。
其次,合理处理好传承与创新的关系。不可否认,新业态从业者的工作方式决定了他们的工伤保险不可能完全套用现行制度,必须有所创新。然而,作为劳动者工作伤害的应对措施,各类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无论是试点中的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险还是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其本质都是工伤保险,都是应对职业危害因素可能造成的劳动者人身伤害的措施。在建立完善新业态从业者工伤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既不能机械套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环节,又不能造成新的制度割裂和条块分割,成为制度整合、基金调剂、资源流通的新障碍。应当建立起“大工伤保险”思想,在相对统一的框架下,使制度既能与现行制度互通、调剂、衔接,又能适应新业态就业方式灵活性高的特征。
最后,进行必要且合理的技术手段创新。新业态从业者工伤保险既不能墨守传统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伤保险的陈规,缺乏适应性,又不能造成制度的曲解与混乱,具体应聚焦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伤保险去劳动关系化。去劳动关系是由工伤保险所保风险的普遍性决定的,职业风险存在于所有职业形态中,任何劳动者都需要针对职业风险的保障。工伤保险应当以职业风险的存在为依存而不必然地依附于劳动关系而存在。去劳动关系化是回归工伤保险制度初心的开始。
二是费率厘定及待遇核算方式的创新。新业态劳动者的薪酬计发方式不同于传统就业形态劳动者,其工资收入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这决定了新业态从业者工伤保险费率厘定方式和待遇核算方式有创新的必要性(如现行试点中的按单计费等)。但无论哪种方式,必须充分遵守“工伤与非工伤相区别”“以支定收、年度平衡”等工伤保险基本原则,并实现费率计收和待遇核算依据的前后一致性,这是实现基金平衡的基本前提。
三是工伤认定方式的创新。相较于传统就业形态劳动者,新业态从业者面临着不同的职业风险,风险内容和风险表现形式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职业风险的变化改变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标的基础,工作方式的灵活性改变了既定的工伤范围和边界。因此,要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工伤保障权益,就必须以清晰、准确识别这一群体的职业风险为前提,建立更科学的工伤认定范围和工伤认定方式。
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之初,是以化解产业工人工作中因机器生产造成的身体伤害风险为目标的。但随着社会发展,工伤保险的覆盖面迅速实现了向非产业工人劳动群体的扩张、并进而覆盖了几乎所有的劳动者。这一点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首先以劳动者为中心、继而扩展到非劳动者的发展规律如出一辙。当然,工伤保险保障的风险特征决定了其不会像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那样将所有的社会成员纳入其中。但是,首先以产业工人为中心、继而扩展到非产业工人的所有职业劳动者是世界工伤保险的发展规律和必然趋势,这一点已在诸多国家得到了印证。因此,应摒弃将工伤保险与特定劳动者身份相挂钩的传统观念,打破误解和人为设定的障碍,代之以普遍的职业劳动者工伤保障思想。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导向,回归应对职业风险的初衷,这是工伤保险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必然。
(作者乔庆梅,单位系威尼斯84881劳动人事学院)